| 请求人民法院;:1、要回诈骗资金,某某 万元,某某 万元。2、惩治诈骗犯罪。3、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概况:
某某和某某在2012年被被告某某以虚假信息贵州某学校采购多媒体教室设备(投影机、幕布、多媒体讲桌),先后以给领学校领导送礼和领导来深圳考察为由骗取某和某现金共计 万元,
事实经过:
2012年李某找到代和毕说其在贵州凯里的母校有一个多媒体业务,邀请代和毕一起参加,其中李负责业务洽谈,代负责组织和业务协助,毕负责后勤采购。在事情的发展过程中,李先后以给学校院长书记送礼为由,先后从代和毕处拿款元和 元,共计 元。后来因为只拿钱,项目迟迟未能拿下,另外由于李后来的的谎话漏洞百出(给学校领导大款人员前后不一致、让其朋友代学校买机票、其母亲被车撞送医院等)。代和毕于是打电话朋友咨询凯里市学校情况,反馈说学校的项目已经完工好久。此时,代和毕才深知被骗,李某所拿的钱但是念在他是代多年的好朋友,未将其起诉法庭。于是代和毕找到李某,揭露了他的骗局,并将骗局告知其母,也让写了欠条,规定了换被骗钱款的时间。
现在还款时间已过,李某未按时间还钱,还在一再拖延和撒谎,现在特请法院让李某还款,并对李这种属于诈骗和违反道德的事实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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