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3年11月2日,常敏与他老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构成劳动关系,主要工作是帮别人交交通违章罚单类工作,地点是任一有交违章机器的地方,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只要有单就要去工作。
11月2日原本休息的他在表弟那里打算过夜,但是老板打电话叫他回去交单,还叫他帮忙发工资给另一个同事,工资打到常敏的帐号了,常敏回去后带上去工作的物品放包上去上班,路上经过工行去取钱,取完钱出来时被人打,被抢了个包,人到现在成直物人了。
目前人没捉到,老板不负责,现在要上告老板。
证据有跟老板是雇佣关系(录音),被抢那包是去上班的工具(派出所笔录)别的没有什么证句了。
请问律师这样能打赢这场关司吗?
我知道律师都很忙,希望您能给我个留言,发短信给我也行。谢谢 |